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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众远离有毒有害污染的工业副产盐 ——《再生工业盐》系列团体标准第 一次工作会议在京顺利召开
时间:2020-11-25 08:53:49 | 点击数:

目前,我国工业盐产品的标准体系仅规定了海湖盐和井矿盐等原生工业盐的产品质量指标,未规定有毒有害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或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过于宽松,造成农药、医药、染料及精细化工等行业“仅产品质量指标合格、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超标”的各类副产盐流向市场。近几年,随着监管力度加大,副产氯化钠工业盐进入食物链的“毒盐事件”受到有效遏制,但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的副产氯化钠盐、副产硫酸钠盐等通过融雪剂、水泥助磨制、装修建材助剂、染料助剂进入市场,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为保障公众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 一百二十四条“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要求。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危险废物专业委员会、南京格洛特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了《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再生工业盐 硫酸钠》团体标准的制定。本次标准将采用风险管控趋严的原则,除规定产品质量指标外,重点引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III类水和饮用水源地指标、《食品安全标准》指标,严格控制再生工业盐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确保流向市场的再生工业盐能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要求。

2020年11月20日,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危险废物专业委员会、南京格洛特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的《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2020TB-ZD-03)和《再生工业盐 硫酸钠》(2020TB-ZD-04)团体标准第 一次工作会议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会议室顺利进行。本次工作会确定了15家首批标准参编单位,并对《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再生工业盐 硫酸钠》团体标准初稿进行了讨论。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博士何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室主任李敏、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环分院主任王秀腾,以及来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南京市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南京格洛特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光大绿色环保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潍坊新绿化工有限公司、盐城市国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贺利氏贵金属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等标准参编单位负责人受邀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由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危险废物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静主持。

编制组负责人何艺博士介绍了再生工业盐团标制定的背景及原则。何艺博士表示,本次再生工业盐团标的制定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用以解决废盐带来的环境风险和消化囤积的废盐。本标准将根据再生工业盐的用途,制定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指标,确保流向市场的再生工业盐环境风险可控,不对人体及环境造成危害。

南京格洛特废盐处置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研究员级高工韩正昌从废盐的来源及现行副产盐标准现状、废盐资源化利用产品解控的法律法规依据、再生盐产品中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及其限值三个方面进行了汇报。再生工业盐作为产品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我们此次标准编制,将从极端情况下被直接食用或使用过程中经水体进入食物链最终造成损害公众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风险管控出发,引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III类水和饮用水源地指标、《食品安全标准》有毒有害污染物残留指标作为此次再生工业盐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室李敏主任主持了标准大纲内容的讨论环节,李主任表示再生工业盐团标的制定是废盐豁免基础工作之一,值得大力推进。

各参编单位结合自身业务,介绍了本单位开展废盐有关工作的进展及面临的问题,主要围绕团标制定的适用范围、指标的确定、工业废盐再生成本、再生盐产品应用的行业等关键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确定了下一步标准制定的工作重点。

参会代表对年处理10万吨高含废盐环保综合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了交流介绍。

李静秘书长表示,与以产废单位及其行业协会发起和编制的团体标准不同,此次再生盐团体标准是以有社会责任感、有竞争力的环保治理企业为标准参与的主体,更有利于保障公众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再生盐团体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废盐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创新、保障废盐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规范经营,将在废盐资源化利用行业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同时,再生盐产品的团体标准制定,将会有效辅助各级固废监管部门实现对废盐资源化利用有效监管,助力废盐类危险废物的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提高。会后将根据各位专家的建议及工作计划对再生盐团体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完成《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再生工业盐 硫酸钠》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编制,尽快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本次团体标准制定得到了部分产废盐大省固废管理技术部门参会代表认可与支持,为再生工业盐产品标准下的步编制工作和标准在更大范围的使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让公众远离有毒有害污染的工业副产盐 ——《再生工业盐》系列团体标准第 一次工作会议在京顺利召开
时间:2020-11-25 08:53:49 | 点击数:

目前,我国工业盐产品的标准体系仅规定了海湖盐和井矿盐等原生工业盐的产品质量指标,未规定有毒有害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或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过于宽松,造成农药、医药、染料及精细化工等行业“仅产品质量指标合格、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超标”的各类副产盐流向市场。近几年,随着监管力度加大,副产氯化钠工业盐进入食物链的“毒盐事件”受到有效遏制,但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的副产氯化钠盐、副产硫酸钠盐等通过融雪剂、水泥助磨制、装修建材助剂、染料助剂进入市场,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为保障公众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 一百二十四条“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要求。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危险废物专业委员会、南京格洛特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了《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再生工业盐 硫酸钠》团体标准的制定。本次标准将采用风险管控趋严的原则,除规定产品质量指标外,重点引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III类水和饮用水源地指标、《食品安全标准》指标,严格控制再生工业盐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确保流向市场的再生工业盐能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要求。

2020年11月20日,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危险废物专业委员会、南京格洛特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的《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2020TB-ZD-03)和《再生工业盐 硫酸钠》(2020TB-ZD-04)团体标准第 一次工作会议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会议室顺利进行。本次工作会确定了15家首批标准参编单位,并对《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再生工业盐 硫酸钠》团体标准初稿进行了讨论。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博士何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室主任李敏、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环分院主任王秀腾,以及来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南京市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南京格洛特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光大绿色环保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潍坊新绿化工有限公司、盐城市国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贺利氏贵金属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等标准参编单位负责人受邀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由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危险废物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静主持。

编制组负责人何艺博士介绍了再生工业盐团标制定的背景及原则。何艺博士表示,本次再生工业盐团标的制定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用以解决废盐带来的环境风险和消化囤积的废盐。本标准将根据再生工业盐的用途,制定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指标,确保流向市场的再生工业盐环境风险可控,不对人体及环境造成危害。

南京格洛特废盐处置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研究员级高工韩正昌从废盐的来源及现行副产盐标准现状、废盐资源化利用产品解控的法律法规依据、再生盐产品中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及其限值三个方面进行了汇报。再生工业盐作为产品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我们此次标准编制,将从极端情况下被直接食用或使用过程中经水体进入食物链最终造成损害公众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风险管控出发,引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III类水和饮用水源地指标、《食品安全标准》有毒有害污染物残留指标作为此次再生工业盐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室李敏主任主持了标准大纲内容的讨论环节,李主任表示再生工业盐团标的制定是废盐豁免基础工作之一,值得大力推进。

各参编单位结合自身业务,介绍了本单位开展废盐有关工作的进展及面临的问题,主要围绕团标制定的适用范围、指标的确定、工业废盐再生成本、再生盐产品应用的行业等关键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确定了下一步标准制定的工作重点。

参会代表对年处理10万吨高含废盐环保综合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了交流介绍。

李静秘书长表示,与以产废单位及其行业协会发起和编制的团体标准不同,此次再生盐团体标准是以有社会责任感、有竞争力的环保治理企业为标准参与的主体,更有利于保障公众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再生盐团体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废盐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创新、保障废盐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规范经营,将在废盐资源化利用行业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同时,再生盐产品的团体标准制定,将会有效辅助各级固废监管部门实现对废盐资源化利用有效监管,助力废盐类危险废物的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提高。会后将根据各位专家的建议及工作计划对再生盐团体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完成《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再生工业盐 硫酸钠》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编制,尽快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本次团体标准制定得到了部分产废盐大省固废管理技术部门参会代表认可与支持,为再生工业盐产品标准下的步编制工作和标准在更大范围的使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